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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章 夺利 (2/3)
“而且……”陶仲谦话锋一转,又继续道,“大小姐也知道,郑长史也在找那部分书信的下落。如今,郑长史以为那部分书信在我们手中,尚肯拿条件交换。若他知道那部分书信下落不明,以他的手段,无论是你,还是我们,都很难是他的对手。”
他说得很是苦口婆心,陶令仪却根本不吃他这一套:“想要合作,可以。伺候苏见薇的傅母和婢女,我必须第一个见。否则,免谈。”
陶仲谦愁苦地捶了两下额头后,抱拳告饶道:“我们各退一步如何,我们一起见她们,算三叔公求你了,三叔公活这么大把年纪,还从来没有求过人呢。”
陶令仪勾着嘴角,漫不经心道:“我可以答应各退一步,但三叔公要想清楚了,我拿着你们诬告我的名单,属于占据绝对优势的一方。一旦我答应退一步,那么过后你们能找到那部分书信最好,若是找不到,可就不能再求我在崔刺史面前,跟你们说情了哟。”
“都是一家人,大小姐何必说两家话?”陶仲谦听她松了嘴,笑嘻嘻的,打算把话给蒙混过去。
哪知,陶令仪跟他们周旋了半晌,就是在等他这句话!
陶令仪对唐朝的了解,更多在刑法上。对社会制度的了解,知之甚少。
是以,在知道陶氏诬陷小姑娘与谢瑶有旧仇后,她第一想法就是法不容情,第二想法就是脱离陶氏这个烂泥坑。
在她的设想里,即便是古代,只要有本事,总有活路。
最多就是辛苦一些。
但在跟崔述他们商议好后续的行动,准备回陶氏之际,崔夫人似乎是看穿了她的想法,特意叫住她,制止了她险些送死的想法。
首先是《唐律》户婚律规定:诸祖父母、父母在,子孙不得别籍异财。
如果非要独立,就得经陶崇偃、陶衡的许可,否则就属刑事犯罪,需徒三年。这一条,还只是针对男子,女子的则更为苛刻。
未婚女子户籍依附父兄,已婚依附夫家,无单独‘户主’身份。一旦自主脱离家族,则意味着‘逃户’,官府有权缉捕归宗。
其次,未婚女子不仅没有继承私产的资格,甚至没有赚钱的渠道。
如想经商赚钱,会被视为辱没门第,宗族可强行将她抓回,所赚钱财,宗族也可强行没收,充为公产。
如想务工,也会受到歧视。一是雇方会为了预防纠纷,拒绝收她。二是即便有胆收她,她所赚收入,依照《唐令》,也该归父母所有。
哪怕是耕田,也无田籍。均田制下,女性仅能以‘寡妻妾’的名义,受田二十亩。她若想以此为生,还得先找个快死的病秧子成亲才行。
最后,脱离家族,等同于逆女,会遭到《女则》的系统性批判,社会关系直接清零。
除外,父祖皆可动用《捕亡律》请官府‘追捕逃女’,或是私刑禁锢,甚至有权将她强制婚配给底层的庶民或老年商户作为惩罚。
当然,虽然社会制度苛刻,也不是毫无逃脱的办法。
崔夫人就给她提供了三个办法:一是遁入空门,但这一条也需要家族出具《放良书》;二是控告陶氏诬陷,以‘十恶’罪换取脱离宗籍,但告他们之前,她得先挨上一百杖,甚至有可能流三千里;三是通过刺绣、算数等技能测试,签下‘死役’契约,自请入宫为婢。
她不想当尼姑,也不想挨打,更不想为婢。
是以,别说陶氏只是烂泥坑,就算是茅坑,她也只能乖乖待着。
但她做不到乖乖待着。
那就只能把这烂泥坑,给清理干净了。
“既然不说两家话,那就来说一家话吧。”陶令仪不疾不徐地问道,“郑长史还在陶氏吧?”
这……他该答在,还是不在呢?陶仲谦拿不定主意,不由自主,就又看向了陶崇偃和陶季方。
陶令仪也跟着看了过去。
陶崇偃冷着脸,强势道:“在又如何,不在又如何?”
陶令仪扬一扬眉,同样强势道:“我只接受在或者不在,不接受第三种答案。”
眼见陶崇偃震怒,又要同她吵起来,陶季方连忙打圆场道:“郑长史、郑夫人及郑二公子,皆在暖阁候着,你有什么要求,但说无妨。”
“解除我和郑行之的婚约,就现在,立刻!”陶令仪迎视着陶崇偃的目光,不容置喙,“否则,今日我死,明日陶氏灭亡!我们同、归、于、尽!”
“你……”
陶崇偃的‘敢’字还没有说出来,陶令仪不耐烦地一把掀翻茶盘,“敢不敢,那就试一试,尽说废话做什么!”
堵在门口的四个妇人一见此状,立时就冲了过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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